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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罪疊加,恒豐銀行原董事長姜喜運被判死緩不得減刑

2019-12-27 09:59:16 第一財經日報  陳洪杰

  法院認為,姜喜運安排他人違規(guī)出具金融保函,情節(jié)特別嚴重。

  恒豐銀行原董事長姜喜運被判刑了。

  12月26日上午,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恒豐銀行原董事長姜喜運等貪污、受賄、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案。對姜喜運以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四萬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另外,法院公開宣判稱,對恒豐銀行原行長助理、財務負責人趙春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對恒豐銀行原行長助理、信用風險監(jiān)控部總經理張文凱以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對孫金光以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并要求,姜喜運貪污恒豐銀行股份及所產生的孳息,依法返還恒豐銀行。姜喜運、趙春英受賄犯罪所得款項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姜喜運個人財產部分,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姜喜運在擔任恒豐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2.8365944億股恒豐銀行股份,陸續(xù)轉至其個人或親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隱匿。按歷年恒豐銀行年度報告中的每股凈資產計算,共計折合7.54億余元。

  另外,2004年至2013年,姜喜運利用擔任恒豐銀行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蘇正陽置業(yè)有限公司、高天國等公司和個人在購買恒豐銀行股份、辦理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6037.4534萬元,其中,姜喜運伙同被告人恒豐銀行原行長助理、財務負責人趙春英共同收受高天國給予的2300萬元。2013年7月,姜喜運安排張文凱違規(guī)向關聯(lián)方出具37億元的保函,未收取擔保手續(xù)費,情節(jié)特別嚴重。2014年9月,姜喜運指使孫金光銷毀其實際控制的五家公司應當依法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涉及金額6.598億余元。情節(jié)嚴重。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稱,姜喜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姜喜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姜喜運、趙春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姜喜運、張文凱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出具金融票證,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罪。姜喜運、孫金光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姜喜運貪污數(shù)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本應嚴懲,鑒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從寬處罰;姜喜運具有索賄情節(jié),對其受賄罪應依法從重處罰,鑒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姜喜運安排他人違規(guī)出具金融保函,情節(jié)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姜喜運指使他人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情節(jié)嚴重,亦應依法懲處。姜喜運犯數(shù)罪,應依法并罰。趙春英伙同姜喜運共同受賄2300萬元,個人實得1113.2萬元,鑒于贓款及孳息大部分已追回,依法可從輕處罰。張文凱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孫金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恒豐銀行已連續(xù)未披露2017年和2018年年報。2018年三季報顯示,恒豐銀行主要財務指標為:總資產1.05萬億元,營業(yè)收入138億元,凈利潤26億元,凈息差為1.3%,資本充足率為12.98%,撥備覆蓋率為188.2%,不良貸款率為2.98%。

(責任編輯:李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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