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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銀行員工危險駕駛 被判拘役三個月

2020-01-03 16:24:49 和訊銀行 

  近日,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網披露一起銀行員工危險駕駛一審判決書。

中原銀行員工危險駕駛 被判拘役三個月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某是中原銀行南陽分公司員工。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醉酒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因車向前滑行與他人停放的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南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4.37mg/100ml。

  據了解,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曾因危險駕駛罪被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并吊銷駕駛證。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因犯危險駕駛罪曾被判刑,系從重處罰情節(jié)。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目前我國酒后駕車標準的起點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ml屬于酒后駕車,大于等于80mg/100ml屬于醉酒駕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ㄋ模┻`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責任編輯:李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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