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國開行稻香湖數(shù)據中心項目”審批大權,龍延軍借此斂財1900余萬元。
3月26日,國開行原主任龍延軍的一審判決在法院公布,涉受賄金額超過190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龍延軍,男,1966年1月出生,原國家開發(fā)銀行機關服務局基建項目協(xié)調辦項目管理二組副組長、行政事務管理局基建項目協(xié)調辦公室項目管理三處處長、行政事務管理局基建項目管理辦公室主任。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龍延軍利用在國開行職務便利,于2011年至2017年間,在負責組織實施稻香湖數(shù)據中心工程項目期間,為多家公司及個人在項目招投標、工程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先后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842.7764萬元、房產一套(購買價格為77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ㄒ唬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龍延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張某在項目招投標、工程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收受張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50萬元以及江蘇省海永鎮(zhèn)綠島江灣城小區(qū)房產一套(購買價格為人民幣77萬元)。案發(fā)前,被告人龍延軍先后將收受的250萬元退還給張某。
張某表示,其作為國開行稻香湖數(shù)據中心項目的總承包方,日常工作的開展離不開龍延軍的支持,龍延軍也幫助其協(xié)調關系解決了很多困難,比如協(xié)調工地供水、供電的接入,在工程結算方面督促審計公司的審計以盡快結算工程款,其給龍延軍送錢一方面是為了對他表示感謝,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跟他維護好關系,以更好的推進工作。
據判決書顯示,張某在向龍延軍賄送時警惕性極高,在為龍延軍購買的房產后,再拿出77萬現(xiàn)金交給龍延軍,然后通過轉賬留痕的方式造成龍延軍還款假象。
其司機證實,其給張某開車期間,曾經和張某去龍延軍位于延慶的別墅,張某背著裝有現(xiàn)金的高爾夫球包過去了,沒多久他就空手回來了。
。ǘ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龍延軍利用職務便利,為×××公司數(shù)據中心事業(yè)部在項目招投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收受該單位時任總經理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300.085萬元及1萬美元(折合人民幣6.1104萬元)。
。ㄈ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龍延軍利用職務便利,為北京市×××公司在國開行稻香湖數(shù)據中心機房工程項目招投標、工程推進等事項提供幫助,先后收受北京市×××公司時任副總經理陳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80萬元。
(四)2017年間,被告人龍延軍利用擔任國家開發(fā)銀行行政事務管理局基建項目管理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北京市×××公司在項目的臨水、臨電等事項提供幫助。2017年11月,龍延軍收受北京市×××公司下屬工業(yè)工程公司經理王某給予的1萬美元(折合人民幣6.581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龍延軍于2019年5月6日被北京市房山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查獲歸案。龍延軍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了其他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全部涉案贓款贓物已追繳。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龍延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龍延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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