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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面對黃金珠寶行業(yè)的反洗錢工作重點

2020-04-22 10:12:50 第一財經日報 

  黃金珠寶等貴金屬及奢侈品,除了是電影中常被用來作為洗錢的工具外,在真實世界里,也是犯罪分子用來漂白不法所得、轉移犯罪獲利的常見途徑,因為單價高、體積小、重量輕,再加上可長久保值的特性,及適合隨身攜帶與隱匿的優(yōu)點,都使得黃金珠寶的交易成為銀行必須關注的反洗錢工作重點。

  銀行對從事黃金珠寶交易的公司客戶,應從嚴監(jiān)控資金流水往來并落實相關反洗錢工作要求,根據銀辦發(fā)〔2018〕120號文《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加強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黃金珠寶等行業(yè)直接就被定位屬于上述特定非金融機構,也就是說,雖然黃金珠寶行業(yè)不是金融機構,但和一般金融機構一樣都負有須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義務。

  另外,根據銀發(fā)〔2017〕218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貴金屬交易場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買賣黃金珠寶的交易場所或交易商,在提供服務或開展業(yè)務時,原則上都應采取“非現(xiàn)金”交易方式,也就是以銀行匯款方式進行交易,同時在銀行轉賬時,還須要求使用交易當事人的同名銀行賬戶,萬一發(fā)生退款,則必須嚴格按原支付途徑,將資金退回原付款人銀行賬戶。很明顯,人民銀行這樣要求就是為了防范不法分子先利用A先生帳戶的資金購買黃金珠寶,再以取消交易為理由,將貨款退到B先生賬戶的漏洞,因此,銀行對黃金珠寶公司有高頻存取大額現(xiàn)金的行為,必須特別關注,深入了解交易現(xiàn)金的來源及去向。

  銀行可從以下幾個特征了解黃金珠寶行業(yè)可能涉及的洗錢上游犯罪,并對從而衍生出的洗錢風險進行防范。

  1.虛開增值稅發(fā)票

  黃金珠寶行業(yè)虛開增值稅發(fā)票常見兩種情況,一種是成立以黃金珠寶交易為主營業(yè)務的空殼公司,另一種是表面上正常經營的黃金珠寶公司,利用一些個人交易不需要發(fā)票的機會,將原本該開給個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轉而改開給需要增值稅發(fā)票的企業(yè),并從中獲利。

  銀行除了參考之前專欄已分析過的空殼公司問題并進行防范外,還可重點關注資金交易流水中,是否存在以下疑點?

  1)私轉公、公轉私頻繁;

  2)資金來源涉及全國各地賬戶,不符合一般交易特征;

  3)資金流入、流出金額與公司規(guī)模不匹配;

  4)不是門店經營模式,收款方卻出現(xiàn)大量個人或大額現(xiàn)金交易;

  5)經常有大額現(xiàn)金的存入或領;

  6)交易對手不屬于產業(yè)鏈上下游;

  7)資金快進快出,賬戶余額較小。

  2.利用非法獲取的黃金珠寶進行交易

  犯罪分子將非法獲取的黃金珠寶轉賣給黃金珠寶公司,對于此類洗錢,銀行除了須關注是否有大量現(xiàn)金支出、公轉私交易情況外,一般經營規(guī)范的黃金珠寶企業(yè),是絕不會收購來歷不明的貨物,因此,銀行應更多關注小規(guī)模的黃金珠寶業(yè)者是否存在類似洗錢行為。

  3.利用黃金珠寶交易掩飾非法所得

  實務中最常見不法分子以來路不明的資金,購買黃金珠寶后存放在以他人名義注冊的黃金珠寶空殼公司中,或直接攜帶出境后變現(xiàn),以達到洗錢目的。其實,黃金珠寶公司若有洗錢嫌疑,可從資金特征上進行判斷,包括有大量現(xiàn)金收入、大量私轉公交易、因頻繁退貨導致的大量金額相近收支,或是交易規(guī)模與公司規(guī)模不符等。

  因為黃金珠寶公司是反洗錢特定非金融機構,須承擔客戶身份識別(KYC)義務及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如果與客戶的現(xiàn)金交易當日累計達到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1萬美元),就須向反洗錢監(jiān)測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總的來說,銀行可考慮對從事黃金珠寶買賣的企業(yè),反洗錢工作落實如何進行評估,對經營規(guī)模小、反洗錢工作執(zhí)行較差的小客戶,直接提高洗錢風險等級,以利于銀行采取強化識別措施(EDD)和更頻繁的交易監(jiān)測控制。

 。ū疚淖髡呦瞪虾8焕瓌P會計師事務所反洗錢項目總監(jiān) 葉湧青)

(責任編輯:李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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