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6日9時許,王某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被吉林銀行職工于紅詐騙。公安人員迅速出動,當場將于紅抓獲。
自此,一宗涉案金額上千萬元,多位受害者被騙的案件正式浮出水面。
高息詐騙上千萬
1968年出生的于紅,女,借助吉林銀行職員身份的影響力,于紅獲得了發(fā)小、親屬等多方信任,詐騙時間長達7年。
法院指出,2012年,于紅謊稱能幫他人辦理倒貸業(yè)務,鼓吹本金在其處可產(chǎn)生更多回報,其為將借款用于外借他人賺取利息的目的,多次向多人舉債。賺得利息后為將債權人本金繼續(xù)為己所用,以高額利息做回報為誘餌大肆斂財。
在于紅使用他人多張信用卡及本人多張信用卡透支度日,已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為取得被害人信任,其利用吉林銀行職員身份的影響力,隱瞞其拆東墻補西墻的借款真相、虛構短期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欺詐手段繼續(xù)詐騙。
“我給債權人的利息有3分利、有4.5分利、有5分利、有6分利。”于紅到案后承認,開始的時候還有償還能力,后來就償還不起了,光是利息就要很多錢。
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2月,于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其為吉林銀行職員身份,虛構為他人“倒貸”、購買門市房、經(jīng)營賓館需要錢款等事實,隱瞞巨額債務無力歸還,還需支付巨額利息的情況,承諾支付借款利息騙取16名被害人錢款,造成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1425.17萬元。
銀行身份做掩護
多名證人證言指出于紅在吉林銀行上班,認為其有還款能力。
被害人朱某證實:我和于紅是認識兩年多的朋友,她在吉林銀行上班,她承諾管我借8萬元錢,三天后給我8.8萬元錢,三天后找她要錢就一直推脫。
被害人王某證實:我是通過吉林銀行行長認識的于紅。于紅說借錢用來倒貸,我借給她好幾次錢,還欠我126萬元。
判決書顯示,于紅詐騙金額最大的一筆,來自其發(fā)小王某1。據(jù)王某1證實:我和于紅從小就認識,她在吉林銀行上班。她說有錢放銀行利息太低,放在她那里承諾給我2-6分不等利息。從2012年到2017年7月,我陸陸續(xù)續(xù)被她騙了700余萬元,還了45余萬元。我認為她能還我錢,后來她總是推脫。
詐騙得到的上千萬錢款,于紅均用于個人開支揮霍或償還少部分個人利息,致使被害人巨額合法財產(chǎn)無法挽回。
“我認為錢讓她揮霍了”。發(fā)小王某1表示,于紅家裝潢非常的豪華,一個按摩椅2萬多,電視2萬左右,沙發(fā)2萬左右,魚缸1萬元左右,兒子開著100多萬路虎汽車。
由于時常出手闊綽,于紅還詐騙一名干洗店老板。該干洗店老板表示,“我相信她有償還能力,是因為她在我家洗衣服總是要求包機器洗,一臺機器只能給她洗一件衣服,在我家洗的包包也都是名牌,她在我家就洗衣服錢花了也有1萬多元,另外她還說她在北京有買賣,什么買賣我不知道,她還在銀行上班。”
判無期徒刑
因涉嫌犯詐騙罪,2018年3月6日于紅被刑事拘留。
公訴機關出具的基本情況表,于紅無前科劣跡,任吉林銀行遼源興遼支行營業(yè)部綜合柜員。
2020年5月26日,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了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于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于紅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100萬元。
宣判后于紅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于紅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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