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裁判文書網披露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榆次農商銀行兩名員工因違法放貸3000萬元獲刑,其中包含一名支行行長。
經法院查明,2015年10月,晉中順強輪胎銷售有限公司向榆次農商行北田支行申請3000萬元貸款,時任北田支行行長張某萍安排信貸員杜某、信貸員劉某(另處),對該公司貸款進行審核調查。
杜某作為主調人員、劉某作為次調人員,對貸款主體晉中順強輪胎銷售有限公司經營情況、貸款資格、還款能力、貸款用途的真實性未進行調查(晉中順強輪胎銷售有限公司與晉中市鵬途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的輪胎購銷合同為虛假合同)。對擔保公司的經營情況、貸款資格、擔保資質、擔保能力沒有進行實際調查,僅根據提供的擔保企業(yè)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來判斷擔保企業(yè)能力,出具了貸前調查報告。
時任行長張某萍未審查出虛假資料,在調查報告上簽字審批通過后,再向總行提交貸款資料,2015年11月25日經總行召開貸審會,張某萍出席并匯報,致使榆次農商行貸審會審批通過該筆貸款。貸款發(fā)放后,杜某未履行職責進行貸后管理,該筆3000萬元貸款發(fā)放之后被他人挪用。
至案發(fā)前尚欠本金3000萬元,欠息1147.68萬元。貸款欠息兩個月后,杜某向榆次農商行總行提交了對借款企業(yè)進行資產保全的請示報告。
晉中銀保監(jiān)分局于2019年1月24日進行聽證,確認杜某向榆次農商行總行提交了對借款企業(yè)進行資產保全的請示報告,并認可杜某對防止貸款進一步損失履行了一定的職責。同時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被告人張某萍在本案涉及貸款發(fā)放中存在貸款管理嚴重失職的情況進行處罰,對張某萍取消高管任職資格終身及禁止從事銀行業(yè)工作終身的處罰。
2019年4月29日,榆次農商行發(fā)布文件,開除張某萍黨籍;給予杜某黨內嚴重警告、記大過并處經濟處罰3000元。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某萍、杜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其二人均已構成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判處張某萍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3萬元;判處杜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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