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信貸員利用農戶騙貸。
10月15日,黑龍江省雞東縣人民法院披露刑事判決書,顯示雞東縣農信聯(lián)社信貸員聯(lián)合他人騙貸獲刑。
判決書顯示,2011年至2013年間,趙某鋒擔任雞東縣農信聯(lián)社東海信用社信貸員,期間偽造農戶經(jīng)濟貸款檔案等虛假證明文件,用其事先填好的樣表,為多人違法放貸436.1萬元,部分貸款為趙某鋒自己使用。
其中,雞東縣新華村村民王某民與趙某鋒合謀,讓貸款人在審批手續(xù)上簽字,并告知村民多報土地數(shù)和房屋面積向信用社申請貸款,張某峰在明知貸款資料與事實不符的情況下,仍向領導上報,騙貸205.5萬元,錢款被趙某鋒、王某民和部分農戶使用。另有雞東縣新泉村信貸聯(lián)絡員魏某發(fā)受趙某鋒指使,尋找農戶為趙某鋒頂名貸款,騙取雞東縣農信聯(lián)社貸款163.1萬元。
據(jù)多名村民表示,上述貸款多為趙某鋒與王某民使用,自身并無貸款需求。有貸款需求的村民則是被趙某鋒告知貸款時必須提高額度,部分由其使用,被逼無奈下只能同意。
值得一提的是,趙某鋒等人使用的貸款均未能歸還,導致36名村民被訴訟至法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
此案于2017年6月20日在雞東縣人民法院首次判決,但被檢察院提起抗訴。在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發(fā)回重審后,雞東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再度審理,并于日前宣判。
法院認為,趙某鋒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借款人的貸款理由、貸款事項以及是否符合貸款條件不認真進行細致、全面、深入的審查,不履行貸前調查職責,且仿造村委會主任簽字,在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條件情況下,簽訂貸款合同,違法發(fā)放貸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王某民、魏某發(fā)以欺騙的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最終,雞東縣人民法院判處趙某鋒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8萬元;王某民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魏某發(fā)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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