繞道券商放款房地產(chǎn)逾期 銀行起訴稱已收回全部資金

2020-11-13 13:59:00 中國經(jīng)營網(wǎng) 

本報記者 慈玉鵬 張榮旺 北京報道

《中國經(jīng)營報(博客,微博)》記者近日從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示信息獲悉,長城華西銀行德陽高新科技支行起訴攀枝花市萬年長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年長公司”)、攀枝花市城市建設投資經(jīng)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攀枝花城投公司”)等方追討7000萬元本金及相關利息。

該案中,長城華西銀行德陽高新科技支行繞道中山證券向萬年長公司共發(fā)放2.8億元。

長城華西銀行德陽高新科技支行起訴后,擔保方攀枝花城投公司在訴訟中表示《委托貸款合同》中貸款用途是支付工程款,但本案借款并未用于支付工程款,擔保應無效,但該抗辯未被采納。法院一審判處其承擔連帶責任,攀枝花城投公司不服上訴,二審過程中,攀枝花城投公司以相關方達成和解撤訴。

長城華西銀行方面告訴記者,該案涉及“相關資金已全部收回”。

借道券商

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16年2月中山證券公司(委托人)與長城華西銀行德陽高新支行(受托人)、萬年長公司(借款人)簽訂《委托貸款合同》。

針對中山證券的職責,上述合同主要約定:委托人將其合法管理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據(jù)委托人確定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額等向借款人代為發(fā)放貸款。委托人應自行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財務狀況、履約能力以及貸款項目、借款用途的可行性、合規(guī)性,據(jù)此自行決定發(fā)放貸款并承擔貸款風險。擔保人擔保資格、資信狀況、擔保能力、擔保品狀況的審查等由委托人自行負責。

從該筆借款情況來看,一審判決書顯示,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人民幣2.8億元;借款期限12個月,借款用途為支付工程款。委托貸款借款利率為年利率11.8%,按月結息。該筆借款由萬年長公司提供抵押擔保并另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2016年2月,攀枝花城投公司(保證人、甲方)與長城華西銀行德陽高新支行(被保證人、乙方)簽訂《委托貸款保證合同》,約定在保證擔保范圍為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所負的全部債務。

法院一審認定,按照《委托貸款合同》約定,長城華西銀行德陽高新支行于2016年2月2日向萬年長公司發(fā)放兩筆借款8700萬元、7000萬元,于2016年2月3日發(fā)放借款8000萬元,于2016年2月4日發(fā)放借款4300萬元。以上共計向萬年長公司發(fā)放借款2.8億元。該筆款項按照合同約定轉入萬年長公司在原告處開設的賬戶中。萬年長公司收到該筆款項后已匯入攀西建設工程公司的賬戶支付工程款。

借款到期后,2017年1月25日、7月31日、10月10日,萬年長公司、中山證券公司、長城華西銀行德陽高新支行、攀枝花城投公司簽訂了3份《委托貸款展期協(xié)議》,將借款分別展期至2017年8月1日、2017年10月10日、2018年1月31日。

法院一審認定,其間,王某、楊某波分別與長城華西銀行德陽高新支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本合同項下被保證的主債權是指自2016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間長城華西銀行方面為攀枝花市萬年長公司辦理各類信貸業(yè)務實際形成的一系列債權,其最高額度為等值人民幣2.8億元。

訴訟追討

判決書顯示,法院一審認定,萬年長公司借款后共支付2.8億元貸款項下利息6618.91萬元,未償還借款本金。此后,長城華西銀行德陽高新支行起訴萬年長公司等方追討本金7000萬元及相關利息。

擔保方攀枝花城投公司在訴訟中表示,對《委托貸款合同》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委托貸款合同中借款用途為支付工程款,表示將向法庭提供證據(jù)證明在簽署該委托貸款合同時,長城華西銀行德陽高新支行已知道支付工程款非該筆貸款的真實意思,因為該筆貸款的用途已經(jīng)改變,違背攀枝花城投公司真實意思,該合同有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作為國有企業(yè)的攀枝花城投公司利益,應認定無效,攀枝花城投公司應免責。

據(jù)了解,攀枝花城投公司的唯一股東(在本案借款發(fā)生時)系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

記者就借款用途等相關問題與萬年長公司確認,對方并未接受采訪。

針對攀枝花城投公司上述說法,法院一審認定,攀枝花城投公司與長城華西銀行德陽高新支行簽訂的《委托貸款保證合同》明確攀枝花城投公司對本案借款本金、利息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提供了董事會決議,應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對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故城投公司應根據(jù)該合同之約定,對借款本金、利息、罰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一審認定,攀枝花城投公司抗辯長城華西銀行德陽高新支行和萬年長公司存在惡意串通騙取保證,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雙方有串通行為,也未能證明其作出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是基于長城華西銀行德陽高新支行欺詐。且當時攀枝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系攀枝花城投公司的唯一股東,掌握有當?shù)爻鞘薪ㄔO方面較為全面的信息,具有較強的判斷能力,故其受欺詐而為萬年長公司提供擔保與常理不符。故法院對該抗辯不予采納。

該案法院一審判處萬年長公司向長城華西銀行德陽高新科技支行償還借款本金7000萬元及相關利息等,攀枝花城投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該判決,攀枝花城投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攀枝花城投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以長城華西銀行德陽高新科技支行、萬年長公司已達成和解撤回上訴。

(編輯:朱紫云 校對:顏京寧)

(責任編輯:李顯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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