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甘肅高院官方公眾號發(fā)布消息,2月15日,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原行長楊明基受賄、挪用公款、行賄案,對被告人楊明基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判決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明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038萬余元,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楊明基挪用公款500萬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楊明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14萬余元,其行為構(gòu)成行賄罪。鑒于被告人楊明基受賄、挪用公款有自首情節(jié),挪用的公款在案發(fā)前已全部歸還本息,認罪悔罪,受賄的部分贓款贓物追繳退交到案,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jù)悉,2020年12月,據(jù)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駐中國人民銀行紀檢監(jiān)察組、甘肅省紀委監(jiān)委消息,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原黨委書記、行長楊明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甘肅省紀委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diào)查。2021年7月,楊明基被開除黨籍。2021年7月,楊明基涉嫌挪用公款、受賄、行賄一案,經(jīng)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蘭州鐵路運輸分院依法向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公開資料顯示,楊明基,男,漢族,1958年8月出生,甘肅金塔人,在職本科學歷,中共黨員。曾任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黨委書記、行長。
1995.09-1998.12任中國人民銀行甘肅省分行會計處處長;
1998.12-1999.11任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營業(yè)管理部黨委委員、副主任;
1999.11-2003.01任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支黨委委員、副行長;
2003.01-2009.02任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支黨委書記、行長兼任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局長(副廳局級);
2009.02-2012.03任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支黨委書記、行長兼任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局長(正廳局級);
2012.03-2014.04任匯達資產(chǎn)托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14.04-2015.08任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副董事長;
2015.08-2018.06任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黨委委員、副董事長;
2018.07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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