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準備處理抵押物時,發(fā)現在押的不動產登記證竟是偽造。
7月30日,裁判文書網公布海拉爾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對一起銀行員工伙同企業(yè)騙取貸款的案件作出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呼倫貝爾市圣巖煤炭經銷有限公司法人劉某于2017年5月10日開始使用個人在寶日希勒一處房產做抵押向包商銀行呼倫貝爾分行貸款共計500萬人民幣,雙方簽訂為期五年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同時包商銀行與劉某在陳巴爾虎旗產權交易中心辦理抵押手續(xù),貸款為期一年。
劉某在包商銀行貸款期間,通過包商銀行員工田某將抵押在銀行的房產證用偽造的不動產登記證替換,并支付給田某4萬元人民幣。
后劉某于2018年5月4日將真實的不動產登記證抵押給了其他中介公司,劉某在包商銀行貸款到期后無法償還,經包商銀行多次催收無果后,包商銀行在審核檔案時發(fā)現劉某所抵押的不動產登記證是偽造。
據(2020)內07刑終62號判決顯示,田某并非第一次作案,2017年,時任包商銀行檔案管理員的田某,曾幫助某烤吧法定代表人趙某調換虛假他項權證,導致抵押給包商銀行的房產無法執(zhí)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
2020年4月,田某曾被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受賄罪,判處有徒刑4年。
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田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二被告人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劉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二、被告人田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萬元;與前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4年半,并處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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