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銀保監(jiān)局聯(lián)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專項規(guī)范文件 推進個人貸款業(yè)務送達地址確認工作

2022-07-11 14:56:52 北京商報網(wǎng)  孟凡霞 李海顏

  7月11日,北京銀保監(jiān)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推進個人貸款業(yè)務送達地址確認工作及完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推進個人貸款業(yè)務送達地址確認及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作出規(guī)定。

  在推進個人貸款業(yè)務送達地址確認工作方面,《通知》所稱個人貸款,包括但不限于住房按揭貸款、個人消費貸款、個人經營貸款以及信用卡。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簽訂個人貸款合同時,應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約定送達地址;各信用卡中心在開展業(yè)務時,應告知申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應與金融消費者約定線下送達地址,同時金融消費者可自愿選擇是否同意電子送達!端瓦_地址確認書》應作為主貸款合同或信用卡申請表的重要組成部分。

  《通知》強調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應明確告知確認人送達地址的適用范圍、送達地址變更后的告知義務、送達地址不準確的法律責任以及電子送達與線下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事項。線下方式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應履行對確認人的釋明和告知義務,并要求確認人確認被告知事項;線上方式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應通過設定合理的強制閱讀時間、頁面停留時間、強制翻閱頁面至文末、提交前后彈窗提示等系統(tǒng)管控措施,履行對確認人的釋明和告知義務,并留存提示證據(jù)。

  《通知》指出,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應按照監(jiān)管要求合規(guī)開展各項貸后管理工作,嚴禁以送達催收函方式替代實地走訪和上門核實。通知印發(fā)后,線下個人貸款送達地址簽訂工作自9月1日起執(zhí)行;線上個人貸款送達地址簽訂工作自12月1日起執(zhí)行。

  在完善“金融案件多元解紛一體化平臺”方面,《通知》明確,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樹立“能調盡調”意識,積極配合金融糾紛調解組織或人民法院參與調解。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設置靈活適宜的調解方案,并對參與調解人員適當授權,避免調解方案過于剛性或久調不決。對于明顯不具有調解可能性或當事人確已下落不明無法調解的糾紛,不再通過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及平臺處理。

  此外,《通知》還支持轄內銀行保險機構依法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轄內各銀行保險機構在訴前提供被申請人明確的財產線索并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準許。調解過程中,對于事實爭議不大、標的較小且調解成功的案件,原則上要求當事人即時履行;對不能即時履行的調解成功案件,加強自動履行評估,根據(jù)當事人的實際經濟情況確定履行期限和履行金額;必要時引導當事人在調解協(xié)議中約定違約、擔保條款,通過加大當事人逃避債務的違約成本,促使當事人自動履行還款義務。

(責任編輯:王曉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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