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銀行被重罰710萬背后亂象:原副行長受賄逾兩千萬 支行長伙同貸款人騙貸“分贓”

2023-11-22 08:45:00 中國網財經 

中國網財經11月22日訊(記者 燕山 曾薔)近日,蘭州銀行及其旗下9家支行被金融監(jiān)管部門重罰710萬元,該行多達18名相關責任員工受到相應處罰,引發(fā)市場廣泛關注。

據罰單,蘭州銀行及其旗下9家支行因存在員工管理不到位;未按規(guī)定報送案件信息;印章管理不到位;貸款三查不到位造成損失;EAST數據質量管理不到位;未按監(jiān)管口徑統(tǒng)計普惠型小微企業(yè)數據等違規(guī)問題被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甘肅監(jiān)管局共計罰款710萬元,其中總行罰款390萬元,各支行共計罰款320萬元。同時,國家金融監(jiān)督管理總局甘肅監(jiān)管局對蘭州銀行18名相關責任員工作出相應處罰,具體為,對張潤薦、李震虓、李震、陳磊、楊欣、張華偉分別給予警告;對暢義鋼、姜敏、王斌國、張會榮、祁文新、董亞軍、曾蘭斌、高曉民、祝偉分別給予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禁止朱濱、沈兆豐從事銀行業(yè)工作直至終身;取消楊陽高管任職資格并禁止從事銀行業(yè)工作直至終身。以上處罰決定作出的日期為2023年11月2日。

在上述罰單的背后,中國網財經記者通過查閱裁判文書網披露的相關刑事裁定書,揭開了楊陽、沈兆豐等被禁止從事銀行業(yè)工作直至終身的蘭州銀行前員工的犯罪事實。據相關刑事裁定書,楊陽自2011年起擔任蘭州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受賄逾200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罰金100萬元;沈兆豐原系蘭州銀行萬佳支行行長、拱星墩支行行長(現東部支行)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涉案金額高達270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10萬元。

中國網財經記者就以上情況向蘭州銀行2022年度報告披露聯系郵箱發(fā)送采訪問題,并撥打年報披露聯系電話進行溝通,截至發(fā)稿前記者未收到任何采訪回復。

原副行長受賄逾兩千萬被判九年

據《楊陽、董強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楊陽,男,生于1964年7月,甘肅省敦煌市人,自2011年起擔任蘭州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自2011年起分管蘭州銀行公司業(yè)務部、個人業(yè)務部,2015年起分管大客戶業(yè)務部、公司業(yè)務部、個人業(yè)務部,2016年起分管公司業(yè)務部、個人業(yè)務部、小微業(yè)務部。楊陽在蘭州銀行任職期間,利用分管工作的便利,為張建強名下的公司辦理銀行貸款業(yè)務提供幫助,先后收受張建強行賄款20萬元;伙同董強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港聯公司開發(fā)建設的蘭州港聯第一大道商鋪兩套,根據實際簽訂的合同價格與其他購買同類商鋪的業(yè)主的平均購買價格和合同總價的差額,應認定楊陽受賄2117.28萬元。

犯罪事實具體為,2014年2月春節(jié)前后,張建強為感謝時任蘭州銀行副行長的楊陽在其名下的公司辦理銀行貸款業(yè)務中的幫助,在蘭州昆侖賓館附近,將20萬元現金交予楊陽,楊陽予以收受后用于日常開支。

2014年6月,張建強為感謝多年來楊陽對其名下公司在蘭州銀行貸款業(yè)務中給予的幫助,提出向楊陽低價出售其開發(fā)建設的蘭州港聯第一大道的商鋪,楊陽表示同意。楊陽和張建強商定價格后,由楊陽將張建強欲向其低價出售商鋪的事情告訴其妻弟也就是被告人董強,并安排董強出面具體經辦購買商鋪合同事宜,董強受楊陽指使,安排楊陽的連襟曾某與張建強簽訂商鋪經營權轉讓協議。根據案卷內證據記載,曾某與張建強簽訂商鋪經營權轉讓協議兩份,出讓方均為港聯公司,受讓方均為曾某,合同簽訂日期均為2014年6月7日。兩套商鋪的面積總計1354平米,兩份合同的價款總計為1159.40萬元,市場價格應當為3276.68萬元,二者的差額為2117.28萬元,明顯低于市場價。

最終,法院一審裁定楊陽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罰金100萬元,且二審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

支行長違法發(fā)放貸款2700萬

據《沈兆豐、王軍等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等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沈兆豐,男,生于1973年7月,原系蘭州銀行萬佳支行行長、拱星墩支行行長(現東部支行),在明知貸款材料及抵押物系虛假的情況下,未經貸前審查,違規(guī)審批,并伙同貸款人私下分配銀行貸款,涉案金額高達2700萬,一審被法院裁定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10萬元。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沈兆豐申請撤回上訴。

犯罪事實具體為,甘肅龍源泰興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源公司)、西北輸變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軍于2017年10月18日,以其經營的龍源公司名義,與甘肅風火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火電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培宏簽訂虛假的《電力材料采購合同》,以偽造其妹王某1名下蘭州市城關區(qū)白銀路街道甘南路819號02層001-003號《房產證》、《不動產登記證明》做抵押,與蘭州銀行萬佳支行(以下簡稱:萬佳支行)簽訂《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最高額綜合授信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王軍以流動資金貸款的名義,騙取萬佳支行貸款500萬元。沈兆豐作為萬佳支行的行長,明知上述采購合同、抵押物系虛假的貸款資料及抵押物,未經貸前審查,違規(guī)審批,致使萬佳支行被騙貸款500萬元。作案后,王軍、沈兆豐將騙得的貸款500萬元分配使用。截至案發(fā)前,被告人歸還本金1040000.07元,尚未追回本金及利息4536104.38元。

李培宏于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間,虛構其經營的甘肅宏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陽公司),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甘肅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簽訂《工程光纜線施工合同》,并在原合同金額的基礎上增加金額,以虛假夸大的應收賬款金額做質押,分三筆以流動資金的名義,騙取原蘭州銀行拱星墩支行(現為蘭州銀行東部支行,以下簡稱:拱星墩支行)貸款共計1000萬元、電子銀行承兌匯票1000萬元(敞口500萬元)。沈兆豐作為拱星墩支行的行長,在明知宏陽公司提供的《應收賬款質押三方協議》等貸款資料不真實的情況下,未經貸前調查,違法審批,致使拱星墩支行被騙貸款共計1500萬元。作案后,李培宏、沈兆豐將上述款項分配使用。截止案發(fā)前,尚未追回貸款本金13318755.94元,所融資的欠息及逾期利息共計3269268.05元。

李培宏于2017年7月19日,以其經營的甘肅瑞創(chuàng)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創(chuàng)公司)名義,與蘭州德泰益商貿有限公司簽訂虛假的《材料采購合同》,后以偽造王某3名下蘭州市城關區(qū)張掖路街道酒泉路無號第3層001室、楊某2名下蘭州市城關區(qū)酒泉路街道中街子96號一層《房產證》、《不動產登記證明》做抵押,以流動資金貸款名義騙取萬佳支行流動資金700萬元。作案后,李培宏將上述款項使用。沈兆豐明知上述采購合同、抵押物系虛假貸款資料及抵押物,未經貸前審查,違規(guī)審批,致使萬佳支行被騙貸款700萬元。截止案發(fā)前,歸還本金1.23元,貸款余額6999998.77元,貸款本金及欠息793.59萬元。

資料顯示,蘭州銀行成立于1997年6月,是甘肅省第一家地方法人股份制商業(yè)銀行。2022年,成功登陸A股市場,成為甘肅省首家A股上市銀行。全行現有員工4200余人,分行15家,營業(yè)網點175家,控股1家金融租賃公司,發(fā)起設立6家村鎮(zhèn)銀行,分支機構實現省內市、州全覆蓋。

(責任編輯:王治強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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