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投資還是民間借貸?建行理財經(jīng)理牽線搭橋籌錢賣基金,沒合同證明合作投資收益難獲取

2024-11-07 10:06:09 新浪網(wǎng) 

  多人出資購買理財產(chǎn)品,如何判定是合作投資還是借貸,收益的歸屬權又該如何認定?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了一則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案件爭議焦點便在于原告與被告是否屬于共同出資購買理財產(chǎn)品。

  據(jù)該案文書,在建行客戶經(jīng)理親戚的介紹下,原告柏某樓借給被告高某榮101萬元,用于購買200萬元的基金理財產(chǎn)品。到期贖回時,該基金總額超過346元,雙方?jīng)]有就收益分配問題達成一致。

  基于上述糾紛,柏某樓將高某榮告上法庭,要求高某榮根據(jù)出資比例劃分基金收益并支付利息。然而,雙方并未出具任何有效的轉款事由書據(jù)或合同,提交的證據(jù)無法證明雙方是合作投資還是借貸。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柏某樓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一審與二審均駁回其訴訟請求。

  金融研究院梳理發(fā)現(xiàn),“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屢見不鮮。很多案例中,判定為委托理財合同關系還是民間借貸合同關系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

  互不熟悉兩人籌錢百萬買基金

  贖回后收益分配問題成糾紛

  2017年12月11日,某基金公司管理發(fā)行的一款專戶理財計劃啟動。為完成業(yè)務,時任鹽都區(qū)龍岡鎮(zhèn)建行客戶經(jīng)理王某電話聯(lián)系高某榮要求其購買200萬基金產(chǎn)品,高某榮稱只能籌到100萬元。

  因此,王某便聯(lián)系了親戚柏某樓籌款。柏某樓當天就向高某榮賬戶轉賬100萬元,高某榮收款后購買了200萬元的基金產(chǎn)品。此外,柏某樓還于2017年12月31日向高某榮賬戶轉賬1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轉賬與購買理財產(chǎn)品期間,柏、高兩人互不熟悉,既未見面商談、也未辦理相關手續(xù),都是靠王某牽線搭橋,根據(jù)王某的意思轉賬。

  基金到期后,高某榮于2021年1月贖回該基金,總額為3461517.4元。2021年1月21日,柏某樓到王某處催要基金贖回款項。然而,高某榮以柏某樓轉賬給自己的101萬元是王某幫助借款而拒絕。

  與此同時,高某榮已于2017年12月31日向柏某樓轉賬2.6萬元、2018年2月14日轉賬129萬元。高某榮表示,自己是按照王某的指示歸還借款,超過101萬元的30.6萬元也是根據(jù)王某要求給柏某樓應急周轉使用的。高某榮還于2018年多次分別向某樓賬戶匯款2.6萬元。

  針對上述轉賬,柏、高二人的說法并不一致,但是二人均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佐證。高某榮稱是應王某的要求給柏某樓周轉,柏某樓則表示是高某榮受何金華所托向其還款及支付的利息。

  對此,何金華表示,自己與柏、高二人均不熟悉,向柏某樓借款都是由王某介紹,還款也是根據(jù)王某的要求轉賬,也沒有委托高某榮代自己還款。

  據(jù)了解,柏某樓曾于2021年將何金華告上法院,要求何金華償還借款,法院判決何金華、夏紅梅歸還借款575.5萬及利息,該判決認定何金華僅于債務發(fā)生后歸還30萬元。

  合作投資還是借貸關系?

  一審二審均判定被告單獨購買理財

  理財收益的歸屬權如何認定?柏、高雙方是否共同出資購買基金理財成為該案件的爭議焦點。

  對于上述問題,一審法院審查認為應當認定為高某榮單獨購買基金理財產(chǎn)品,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一審訴訟中,原告柏某樓提出被告高某榮立即支付投資收益款1730758.7元并承擔以此為基數(shù),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LPR計算的資金占用利息,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的訴訟請求。

  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一審法院認為,柏某樓未與高某榮溝通即向高某榮匯款100萬元,雙方也未出具任何轉款事由等書面手續(xù),除王某的證人證言外,柏某樓無其他證據(jù)印證,不足以證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基金產(chǎn)品的事實。雙方在購買基金產(chǎn)品時并不熟識,均單方與王某熟悉,即使王某撮合雙方合資購買基金,高某榮、柏某樓及王某三方均未進行商談或訂立書面協(xié)議等,明顯不合常理。

  此外,高某榮于2018年2月14日向柏某樓賬戶轉賬129萬元及七次各轉賬2.6萬元,柏某樓對轉賬無異議,但認為是高某榮代何金華還款,而何金華否認委托還款的事實,其與雙方此時均不認識,并且之前判決認定何金華還款僅為30萬元,柏某樓稱上述轉賬是代何金華還款,證據(jù)不充分。

  二審時,柏某樓進一步提交了銀行卡交易明細照片,借款、還款明細賬,證人證言等證據(jù)。然而,上述證據(jù)存在內(nèi)容含糊、與案件無關等問題。經(jīng)審核,二審法院認為柏某樓所提交證據(jù)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就案涉款項是合作投資還是借貸的證明目的。

  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柏某樓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一審法院駁回原告柏某樓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376元,由原告柏某樓負擔。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0376元,由上訴人柏某樓負擔。

  合理區(qū)分理財委托和民間借貸

  違背公序良俗的委托理財合同將無效

  據(jù)金融研究院梳理,“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此類案件屢見不鮮。委托理財是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資產(chǎn)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將該資產(chǎn)投資于期貨、證券等交易市場或通過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得收益由雙方按約定進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費的經(jīng)濟活動。

  按照受托人的主體特征不同,委托理財可分為金融機構委托理財和非金融機構委托理財。其中,非金融機構委托理財,又稱民間委托理財,是指客戶將資產(chǎn)交給資產(chǎn)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一般企事業(yè)單位等非金融機構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的委托理財形式。

  民間借貸則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當事人的合意是拆借款項。

  近期發(fā)生的這一案例同樣涉及委托理財糾紛。該案中,原告蔣某靈與被告熊某芳是同事關系,2024年年初,被告指導原告在手機上注冊了一個投資App,并出資利用原告的賬戶進行了投資,原告因此獲得了一定收益,并將被告的出資返還。

  2024年6月28日,被告通過微信聊天詢問原告是否愿意購買新股,雙方經(jīng)過微信交流后,原告于當晚通過微信向被告轉款10000元用于購買新股。2024年7月20日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投資款,被告以平臺關閉無法提取投資款為由至今未返還原告的投資款。

  與柏、高二人案件相似的是,此案中原告向被告轉款的行為是借款行為還是委托行為,同樣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根據(jù)提交的證據(jù),雙方并無借款的合意。因此,雙方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民間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并非民間借貸合同的法律關系。

  既然雙方為委托理財而非借貸關系,被告是否還應還錢?按照相關規(guī)定,購買股票及理財產(chǎn)品應當在規(guī)定的場所或平臺上交易,原告委托被告購買的新股并非在規(guī)定的場所或平臺上交易,委托事項擾亂了社會經(jīng)濟秩序,違背公序良俗,雙方訂立的委托合同應屬無效。因此,法院判決由被告熊某芳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蔣某靈返還10000元。

  業(yè)內(nèi)人士介紹稱,委托理財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委托人的理財收益與投資風險掛鉤,如果雙方約定投資人不承擔投資過程中任何資金虧損風險,該約定是違背投資理論的,那么雙方的合同關系實際就是民間借貸。無論是何種形式,進行投資前一定要對投資渠道、項目審慎考察,保持對高額回報的警惕心。

  此外,掩蓋在委托理財名義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下簡稱“非吸”)犯罪行為也需提起警惕。據(jù)上海高院介紹,法官難以在個案中發(fā)現(xiàn)“非吸”行為,該類案件以股權投資、委托理財為幌子行犯罪之實,在個案中擁有委托理財?shù)耐庥^,法官很難在個案訴訟中識別出經(jīng)濟犯罪的線索。對此,上海法院“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示預警”應用場景向所涉案件的承辦法官進行預警提示,促進“非吸”金融風險有效化解。

(責任編輯:王曉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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