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信托遭投資者起訴 信托資金繞道“輸血”股東 法院判決來了:返還本金、支付利息損失

2022-06-07 13:18:42 每日經濟新聞  馮典俊

  涉案的“中國民生信托中民匯豐3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成立于2020年4月28日,成立規(guī)模為2400萬元,資金總規(guī)模不超過30億元,信托期限為十年。

  法院判決確認合同解除,民生信托返還許某本金300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每經記者 馮典俊 每經編輯 陳星

  日前,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發(fā)布一系列自然人投資者“追債”民生信托的判決書,涉及的產品為“匯豐3號”。

  據了解,該產品為固定收益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風險等級為中等風險。投向主要為國債、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基金、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及類固定收益產品。但在信托單位期限屆滿后,民生信托未能兌付,遂被投資者告上法庭。

  投資300萬,僅回款22萬

  判決書顯示,涉案的“中國民生信托中民匯豐3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成立于2020年4月28日,成立規(guī)模為2400萬元,資金總規(guī)模不超過30億元,信托期限為十年。受托人為民生信托,保管人為招商銀行(600036)。

  該信托計劃為非公開發(fā)行的私募產品、固定收益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風險等級為中等風險。該信托計劃期限內,信托資金投資范圍為國債、地方政府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及類固定收益產品。值得注意是,該信托計劃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等權益類金融工具,也不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股票增發(fā)。

  根據裁判書,投資者許某與民生信托于2020年6月9日簽訂了民生信托匯豐3號信托合同,約定單位封閉期366天,信托到期日為2021年5月14日,認購的信托單位受托人第二部分固定信托報酬計提基準為7.3%。許某于2020年6月9日向民生信托轉賬300萬元。信托單位期限屆滿后,民生信托并未分配信托利益,未盡受托人義務,已經構成嚴重違約。

  2021年3月31日,民生信托發(fā)布匯豐3號2021年第一季度管理報告,信托計劃存續(xù)規(guī)模為18.5048億份,報告期期末單位凈值為1.0694元。2021年5月14日,封閉期提前終止。2021年5月13日,產品凈值為1.0784元。提前結束的后果是以分配日確定的凈值為準,不再計息,底層資產進行處置。民生信托支付許某22.06萬元。

  繞道認購股東債券、接盤風險項目

  根據監(jiān)管部門的核查及處罰情況,2021年12月15日,中國銀保監(jiān)會北京監(jiān)管局作出《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調查意見書》,經核查,民生信托于2020年10月至12月陸續(xù)將匯豐3號信托資金用于如下用途:一是通過繞道非關聯(lián)方將信托資金用于其股東或用于認購股東方發(fā)行的債券,規(guī)模合計16.58億元。二是繞道信托計劃最終用于接盤民生信托風險項目,規(guī)模約為1.9億元。

  匯豐3號《信托合同》關于投資比例部分約定,投資標準化資產比例不低于70%,非標準化資產比例不高于30%。實際上匯豐3號投向非標資產比例為77%,投向標準化債券比例為23%,投向非標資產比例超出信托合同約定的30%投資比例要求。目前匯豐3號投向非標資產部分均已出現(xiàn)風險、投資的債券均尚未到期,無法在短時間變現(xiàn)。

  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信托公司運用信托資金,應當與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不得將信托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于信托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lián)人,但信托資金全部來源于股東或其關聯(lián)人的除外。

  同時,核查認為,匯豐3號項目出現(xiàn)兌付困難后,民生信托未及時向投資人披露底層資產、風險情況以及風險處置應對措施,與《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不符。

  許某以民生信托在履行信托合同過程中構成根本違約為由要求解除其與民生信托簽訂的信托合同并要求民生信托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民生信托返還本金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民生信托作為受托人違反了合同約定及法定義務,存在多重違約行為,導致許某持有的信托單位封閉期尚未屆滿即被提前終止,且民生信托未按照其在認購/申購確認函中承諾的2021年12月31日前進行兌付。

  首先,針對信托財產管理,民生信托在本案中未能提供產品的投資指向,因民生信托提交的季度管理報告未能披露底層資產具體情況,且監(jiān)管部門的調查結論亦為存在違規(guī)行為。

  其次,針對信息披露,根據監(jiān)管部門調查結論,匯豐3號出現(xiàn)兌付困難后,民生信托未及時向投資人披露底層資產、風險情況以及風險處置應對措施。

  最后,關于案涉信托計劃的存續(xù)狀態(tài),民生信托在庭審中稱信托單位封閉期提前結束,系依據合同中的約定。但法院認為,民生信托未說明提前終止的事由與程序,未說明底層資產的風險及處置情況,亦未提交證據證明依約在網站上發(fā)布公告,履行相應程序。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合同解除,民生信托返還許某本金300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曾卷入“蘿卜章”風波

  記者注意到,民生信托這些年還屢陷“蘿卜章”風波。

  去年11月25日,四川路橋(600039)發(fā)布公告稱,“兩只名稱中帶有‘四川路橋’的民生信托產品發(fā)生延期,這兩只信托產品分別名為‘民生信托致信1091號四川路橋建設特定資產收益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民生信托致信1093號四川路橋建設特定資產收益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經公司核實,公司并未簽訂過上述兩只信托產品涉及的底層資產合同。

  除此之外,2020年9月10日,中國建筑(601668)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發(fā)布《關于不法分子盜用我司子公司名義偽造合同發(fā)行信托產品的免責聲明》。明確提到,發(fā)現(xiàn)兩份盜用中建五局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設有限公司名義、虛構交易事實、私刻三公司印章和天津華航供應鏈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型材買賣合同》,而民生信托以上述虛假合同作為資產包發(fā)行了“至信1095號中建五局特定資產收益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產品。

  而后發(fā)布的2021年年報又給了民生信托一記重擊。年報提及,其財務報表被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保留意見。截至2021年底,民生信托因營業(yè)信托糾紛等原因引發(fā)多宗訴訟,涉訴信托項目規(guī)模余額277.19億元。會計師提及,無法對訴訟及潛在訴訟可能導致的損失金額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同時在審計報告中,會計師提到,2020年以及2021年,民生信托發(fā)生凈虧損分別為4.49億元以及38.33億元。且因部分信托項目未能按期兌付引發(fā)投資者訴訟,面臨較大流動性風險。該情況表明存在可能導致對公司持續(xù)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重大不確定性。

  業(yè)績巨虧、財報被出具了保留意見,但這并非終點。日前,銀保監(jiān)會官網公開了第五批共43名重大違法違規(guī)股東,其中包括15位自然人和28位法人。在43名重大違法違規(guī)股東中,民生信托、國民信托的第一大股東均在列。其中,武漢中央商務區(qū)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民生信托76.76%的股份,上海豐益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國民信托31.73%的股份。

  

(責任編輯:王曉雨 )
看全文
寫評論已有條評論跟帖用戶自律公約
提 交還可輸入500

最新評論

查看剩下100條評論

熱門閱讀

    和訊特稿

      推薦閱讀